吕冰律师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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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611676725 17709181051

律师介绍

吕冰律师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执行部门副秘书长,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法学理论功底系统扎实。

吕冰律师原为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拥有法院系统工作经历,具备 “裁判者思维 + 律师代理辩护视角” 双重职业优势,深谙案件审理、仲裁裁决的规则逻辑,能够精准捕捉案件关键节点,出具前瞻性、合理化法律方案。

吕冰律师年均承办案件 100 件以上,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执行案件、企业法律风控业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办案经验丰富,既能够处理诉讼疑难复杂案件,也可承办大型非诉项目。2025 年吕冰律师荣获 “优秀党员” 荣誉称号,同年累计收到当事人赠送致谢锦旗 7 面,恪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信条。

代表性案例

一、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姚某有两次酒驾行政处罚前科,酒后驾车驶入酒店广场,倒车碰撞景观设施造成事故,血样乙醇含量 245.34mg/100ml,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姚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赔偿物业损失取得谅解,审理阶段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存在二次饮酒嫌疑、案发场所不属于法律意义道路、属于短距离挪车,应无罪或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未采纳无罪及缓刑、免罚意见,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关联系列案件

淮某贩卖毒品案:淮某属于以贩养吸人员,两次向吸毒人员售卖毒品,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陈某贩卖毒品案:陈某两次向淮某贩卖毒品,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属于累犯,认罪认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侯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侯某在办公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人员构成立功,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缓刑辩护意见,法院结合其身份、前科及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共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前科、累犯、立功、以贩养吸、容留多人吸毒均为毒品案件重要量刑要素;涉案毒品、吸毒工具等由办案机关处置,依法追缴贩毒违法所得。

三、ETC 大车小标逃缴通行费诈骗案(杨某龙诈骗案)

被告人杨某龙为少交高速通行费,将小型客车 ETC 设备安装在大型货车上使用,共计逃缴通行费 17158.85 元。杨某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补缴通行费。法院认定其虚构车型,致使高速运营方产生错误认识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结合自首、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贪污、挪用公款、洗钱案(某鑫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某鑫系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兼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207.34 万元用于炒股;通过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凭证、虚构差旅费开具现金支票等方式,贪污公款 1316.39856 万元;另将 10 万元贪污赃款交予他人保管,要求对外谎称系还款,掩饰赃款来源,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辩护人就罪名定性、犯罪数额、洗钱罪是否成立、财产处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部分采纳量刑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零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左某洗钱转移赃款案)

孙某在网络接触兼职信息后,邀约左某共同参与赃款转移,接收他人银行卡,使用贴卡方式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涉案涉诈资金 176 万余元,孙某非法获利 16100 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为帮信罪、主观不明知不构成犯罪、孙某属于从犯等辩护。法院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上游诈骗既遂后二人直接实施赃款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二人均认定为从犯。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孙某全部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六、多起不起诉刑事案例

赵某某盗窃不起诉案:赵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车内现金 4600 元,数额较大;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范某甲、范某乙诈骗不起诉案:侦查机关指控二人虚报土地亩数套取玉米补贴款,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骗取补贴的行为,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陈某某与他人互殴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组织考试作弊不起诉案:李某在成人高考中受他人安排传递试题、转发答案,无牟利目的,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韩某危险驾驶不起诉案:韩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查获,血醇浓度 156.17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侦查机关指控俞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 175 万余元;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案件:任某作为投资公司业务经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涉案合同金额 9887.6 万元,未兑付 3394.16 万元,获取违法所得 143.86 万元;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集资款全部清偿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官网:http://www.jingshxa.com/single/13/4137

擅长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擅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危险驾驶、网络犯罪等案件,年均办案百件以上,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处罚,恪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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