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有着法院系统与仲裁委员会的任职经历,转型律师后深耕无罪辩护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与“裁判者思维”,在诸多疑难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他就是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冰。
吕冰律师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前,他曾担任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具有多年法院系统工作经验。这段经历让他深谙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与逻辑,形成了“裁判者思维”与“律师辩护视角”相结合的双重职业优势,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节点,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系统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无罪辩护方向,吕冰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曾办理过一起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刘某盛被指控帮助母亲清关,在申报过程中被海关查获包裹内夹藏毒品。案件一审阶段,吕冰律师深入梳理证据,发现刘某盛并未直接接触涉案快件,无证据证明其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其每次清关仅获得十几元或几十元的好处费,更符合亲情奖励性质;且其虽对包裹产生过怀疑,但在询问母亲后得到解释便打消了疑虑。一审法院采纳了无罪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盛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清关,判决其无罪。检察机关随后提起抗诉,二审阶段,吕冰律师继续坚持无罪辩护思路,围绕刘某盛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毒品故意展开论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盛实施的代为清关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快件内夹藏毒品,且其没有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除了无罪判决,吕冰律师在争取不起诉决定方面同样有着扎实的实务表现。在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他人共同盗走被害人车内现金4600元。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吕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范某甲、范某乙涉嫌诈骗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二人通过村委会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涉嫌套取补贴款48万余元。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吕冰律师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范某甲、范某乙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无法充分证明二人在申报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范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不起诉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受安排参与考区带队工作,在考试过程中转发试题和答案。吕冰律师提出,李某主观上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提升学校升学率,并无牟利目的,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俞某系两家实体公司法定代表人,侦查机关认定其通过他人虚构煤炭买卖合同、伪造资金流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吕冰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辩护,检察机关最终认为认定俞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吕冰律师的执业方向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及企业法律风控等领域,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100件。无论是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还是程序繁琐的大型非诉项目,他均能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他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多起诉讼及大型非诉项目,积累了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
在执业过程中,吕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的卓越表现及对党员先锋模范精神的践行,于2025年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因其高度的责任心与精湛的专业能力,累计获得当事人致谢锦旗7面。这些荣誉既是对其办案能力与结果的肯定,也是对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信条的生动诠释。
从法院到仲裁委,再到律师岗位,吕冰律师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在无罪辩护领域,他善于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两个层面深入剖析,精准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深知,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唯有深耕实战、精益求精,方能不负所托。